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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卡异地遭盗刷案件中,发卡行未能举证证明持卡人存在过错时,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王某某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开发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银行卡异地遭盗....(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某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开发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3年7月在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镇海开发区支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2015年11月18日晚上6时许,上述借记卡内190540元在河北省唐山市通过转支方式转入案外人张洪泰账户。该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使得其存款被盗,要求该行赔偿存款损失及同期利息损失。

  被告农业银行镇海开发区支行答辩称:(1)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被告对王某某的金融服务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就王某某持有的涉案银行卡被盗刷一事承担任何责任。(3)原告在被告处开卡,原告设立密码,具有私有性、唯一性和秘密性,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4)案发当日原告借记卡存入100元,这100元的存入不是原告的行为,所以涉案借记卡存在密码为他人知晓的情况,原告存在泄漏密码可能。(4)原告还可能存在密码使用不当或密码设置过于简单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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